一 |
場館規定 |
|
- 承租單位若發生下列任一情事者,本館有權立即停止或取消場地租借使用權,有關損失由承租單位自行負擔:
•本中心全面禁菸(含樓梯間、廁所…等所有室內區域),經查獲而屢勸不聽者。
•違背政府政策與法令;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。
•演出節目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;演出活動損及本中心建築、設備及人員安全者。
•未能維持現場人員、車輛…等秩序,影響公共安全、環境衛生及破壞公物者。
-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發生(如重大災害、地震、颱風…等),致本中心暫停對外開放,承租單位得於事後與本中心協商,另行安排使用檔期。
- 未經同意,不得擅自以本中心名義主辦、協辦、合辦…活動;亦不得以本中心名義舉辦摸彩、抽獎或營業販售商品、票券或做商品廣告宣傳、收受現款及募款。
- 承租單位若於活動現場有商品販售或其他現金交易的行為,請事先告知場地承辦人員,並以承租單位名義自行開立發票或收據;活動範圍並僅限於所承租的場館內進行。
- 本中心『三樓台北演藝廳』及『六樓國際會議廳』場館內,未經許可嚴禁飲食,違者酌收3,000元場地清潔費。
- 承租單位若自行承辦餐點,除自行承擔食品安全之責任外,每場次酌收3,000元場地清潔費。
- 承租單位不得提供或使用塑膠袋、塑膠或保利龍免洗餐具(紙製品除外),違者本館有權立即停止或取消場地租借使用權。
|
二 |
場地佈置規定 |
|
- 未經許可嚴禁任意張貼或懸掛任何宣傳物品,承租單位如有需要請事先申請,並經同意後依指定方式及放置位置執行;另佈置、懸掛等人力由承租單位自行負責,使用完畢並請自行拆卸清理。
- 於活動會場張貼任何宣傳物,請使用封箱膠帶或容易拆卸的方式黏貼,以不破壞壁面為原則。
- 現場施工時應於地板上加舖保護物品,設置地點不得擋住出入通道、管道間、緊急照明、滅火設備、警報器、溫度感應器、逃生門、防排煙門、視聽控制室出入口及廁所,並嚴禁現場製作,應採用組合材料,若有任何損壞應負全責並照價賠償。
- 舞台佈置應避免舞台面板受損,場內嚴禁噴漆及使用電鋸;燈光、音響…等器材應依規定施工架設,管線安裝須以布面膠帶或專業橡膠墊固定,以維護安全。
- 辦理活動期間所需之視聽音響燈光…等器材,如需自行安排者應事先提出並經同意後始可執行。
- 如有其他器材租借或外接電源之需求,請事先告知場地承辦人員,並依實際使用情形另行計費。
- 本中心各場館均裝置110V電源插座,每一迴路最大負荷不得超過15安培,租用會場者如需超量用電或使用220V電源時,應事先告知,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動用電力。
- 照明、空調、消防、機電與視聽設備,除本中心工作人員外,未經許可不得自行操作。
- 承租單位如需使用特效設備,請事先告知場地承辦人員,未經許可不得使用。
- 本中心各場館禁用金粉、碎彩紙,通道、樓梯間、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不得堆放任何物品。
- 未經許可,承租單位嚴禁任意搬動所有物品,否則加倍收取其物品租賃費用。
- 各項施工及使用時應妥善保護場地之所有設備,並於活動結束後恢復原狀,如有任何損壞應負全責並照價賠償。
|
三 |
場館安全相關事宜 |
|
- 各類機動車輛禁止進入地下停車場。
- .所有展覽(示)物品、設備及承租單位私人物品均請自行投保或自負保管責任,本中心不成擔任何保管及賠償責任。
- 施工廠商應自行投保意外險,任何因舞台、燈光、視聽音響、電視牆、特效及裝潢佈置等因素造成施工人員或第三人之傷害或財務損失者,概由施工廠商負責,本中心不成擔任何責任。
- 承租單位租用場地期間,如有任何人員傷亡,除因本中心建築本體及設備所致者外,均由承租單位自行負責,本中心不承擔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,因使用不當所致亦然。
|
四 |
活動申請相關事宜 |
|
- 承租單位如欲變更原申請內容(如活動日期、地點及內容等),應至少於申請活動日前兩週提出變更申請;如欲取消活動,則沒收訂金。
- 申請單位若未依規定於活動前繳清尾款及20,000元保證金者,視同放棄場地租賃權利,本中心有權不退還申請單位事前所繳交之任何費用。
- 承租單位所付之保證金,俟使用後歸還所借物品並將場地恢復原狀,經檢查無誤後無息退還;公共設備、場地設施若有毀損,所需費用將由保證金中扣付,損壞金額高於保證金額時,承租單位有全額清償之責任與義務。
- 承租單位應遵守使用時段規定,如需提早或延長,事先應得本中心同意,延長時間(以小時計,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)均以每小時平均單價計費。
|
五 |
票務相關事宜 |
|
- 承租單位應依場地之席位表印製及發行票券。
- 凡售出之票券,本中心不負責退票等責任,由承租單位自行處理。
- 因活動取消或異動導致之相關票務或宣傳事宜,應由承租單位負公告之責任,並須妥善處理退票事宜;如因而引起之糾紛,由承租單位自行負起一切法律責任及出面公開道歉義務。
- 承租單位自行印製入場券,應刊印「本館全面禁菸,請保持場地整潔」於票券上。
|
六 |
著作權規範 |
|
- 承租單位經本中心同意得自備人員器材於場館內從事錄音、錄影或攝影,但不得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。
- 承租單位從事錄音、錄影或攝影,應不影響或妨礙他人觀賞節目之權益,並不得妨礙走道之暢通,否則本中心有權制止。
- 承租單位於活動期間使用之宣傳物、佈置物、音效、影片、圖片、錄影、錄音及轉播行為,如有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,一切與本中心無關,活動內所有言論均不代表本中心立場。
|